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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简单民间借贷也应多注意手续
作者:潘友才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20日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在浙江省,民间借贷行为相对活跃,合理利用这个融资途径,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投资需要,又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对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可起到积极的补充作用,甚至是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民间借贷利息高、法律风险大。司法机关对审理和评判民间借贷案件也在逐步深入,对待许多问题也与过去有所区别。现结合相关规定,作些阐述,请您在民间借贷操作上加强注意,以解法律风险。
        一、民间借贷应当约定利率、逾期利率或违约金
        民间借贷一方应当是自然人,如果双方都是单位,有可能被认定无效的借款合同关系。
        民间借贷利率应当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均按不计息处理。因此借款中要取得利息,也应当明确约定。
        借款本金通过银行汇款为好,收款人不是借款人的,应当在借款收据中让借款人予以注明。
        逾期利率应当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能为参照约定的借款期内利率计息。约定利率可以高于借款期内利率30-50%。另外还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二、完善借款手续
        现今司法对一些以前比较模糊的概念也逐步厘清。就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也有了新的认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对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识一直没有一个清楚的定义。现在司法界认为,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超出日常生活中大额的借贷,很可能不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大额借贷应当由夫妻双方签字认可,是必要的手续。这样的司法认识,对于约束不负责任的夫妻一方是有好处的,对于诸如赌债之类的不合法借贷也能比较有效的制约。
        三、对于涉及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欠款,不宜写成借款
        人们在日常经营中往往不注意区别,欠条与借条的区别,将买卖形成的欠款也写成借条。但是,买卖产生的债务,并不能改变买卖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要按照买卖合同关系处理纠纷。如果债权人一方以借贷合同关系起诉,就有被驳回起诉的风险。有些人把这样的债务写成借条,无非是想得到些利息之类的利益。实际上,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以利率方式支付违约金。无论书面如何表述,其实质是一种违约的责任明确,意义是一样的。对于这些债权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定格式,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计算方法,一旦遇到较为不利的拖欠情况,可以根据这些约定来主张你的权利,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因为没有这些约定,欠债者可能会因为自己不守约而得利,而你自己会因为艰难的司法救济而付出代价,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使违约者得到惩罚。
        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民间借贷具有很多优势,能够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资金的临时需求。企业管理人员了解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可以事先做好防范。